發布于2008-11-27 09: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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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有消息稱,該條例有望在年內出臺,換言之,該(《)條例(》)如出臺,將是我國首例關于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該《條例》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要求主辦方要對活動的安全承擔首要責任。此《條例》如出臺,無疑會對我國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管理產生深遠的影響。作為大型社會活動重要組成部分的會展業,《條例》出臺將對其有何影響?是責任的細化,還是會因噎廢食?會展業如何未雨綢繆?本刊記者對此進行了深入調查。
活動:豈能無法可依
近幾年,北京舉辦的大型活動數量大,種類多,情況復雜。據北京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面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受國際恐怖活動的影響,北京的大型活動安全防范工作日顯重要;二是近年舉辦的大型活動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比較突出,從公安機關對大型活動舉行前進行安全檢查的情況看,有62%的活動存在各種安全問題,如消防設施被遮擋、安全通道寬度不符合要求等,而且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暴露出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諸多薄弱環節;三是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治安管理規定》可以設定的臨時許可將于今年7月1日到期,如不制定相應的法規,北京對大型活動的管理將無法可依。
此外,雖然《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治安管理規定》已明確提出“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主辦單位普遍認為,涉及安全問題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因此,主辦單位往往忽視安全問題,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多為應景之作,方案粗糙,安全組織形同虛設、安全責任人不具體、安全措施操作性不強等問題突出。
發生在2004年的北京市密云燈會的踩踏事故至今令(人)記憶尤(猶)新,這一悲劇在警醒人們,加強對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完善對大型活動安全管理法規建設,大型活動不能無法可依。
責任:東邊日出西邊雨
《條例》規定,大型社會活動“誰主辦、誰負責”,市和區、縣公安機關對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這意味著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將重新定位,即由原來的大包大攬轉為幕后監管。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施祖麟在評價此《條例》時主(講),治安管理一般是出了問題之后再解決問題,相對來說比較被動、滯后,亡羊補牢往往是以人的生命為代價。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副總隊長曹東翔介紹說,從去年開始,北京市公安局狠抓了“誰主辦、誰負責”的落實,“最大限度地動用社會力量”。一些嘗試已經取得了積極的效果。
《條例》如審議通過,市公安局將制定實施細則,對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具體細化。據他透露,今后公安局的幕后監管主要包括五方面:審核主辦方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活動開展之前,組織交通、消防等部門對主辦方租賃的場地進行安全檢查,提出整改意見;核準發售票證的數量,監督發售情況;依法查處違規甚至不申報而舉辦的活動;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或出現安全事故和問題的主辦單位,輸機備查。同時,公安機關將繼續發揮專職作用,評估活動情況,派出警力協助主辦方維護現場秩序、依法處置突發事件等。
投保:想說愛你不容易
據了解,市人大在審查草案后,建議增加一款“大型活動的主辦方可以為大型活動投保公眾責任險。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大型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在調查中卻發現,目前國內還沒有針對展覽業的專門險種。 北京市保險業協會秘書長于文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雖然國內還沒有針對展覽業的專門險種,但有很多險種適應于會展行業,如貨物運輸險、安裝工程險、利潤損失險、財產保險、顧主責任險和公眾責任險。其中公眾責任險是指:在保單載明的營業場所內,因意外事故發生而造成的第三方的財產、人身傷害,依法應該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內實行賠付。他介紹說,公眾責任險的費率水平為千分之六左右,如主辦方購買的公眾責任險的責任限額為1000萬元,保費大約為6萬元。
于文博認為,如果用“可以”投保,主辦方由于各種原因可能不會投保,但一旦發生重大事故,主辦方往往無力承擔相應責任,其結果往往由政府責無旁貸地來承擔。這不符合大型社會活動“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用保險的形式轉嫁活動舉辦過程中的風險也是國際通行的基本做法,北京市人大能作(做)這個修改決定一方面是從公共安全的角度考慮,另一方面是出于政府職能的轉化的需要。
據了解,投保公眾責任險,是一種有效分清負責公共場所安全的責任單位,提高人們的防范意識,從而采取有效的轉移風險的措施。一旦有意外人身傷害發生,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不但可以降低公共場所事故的危害程度,還可理清責任,使其順利進入司法程序,同時受害者也不用為自己討說法在部門之間捉迷藏。
在國外,“第三者責任險”大都在強制范疇內,公共責任險由于涉及面比較廣則有些國家強制有些國家沒有強制。將其改為強制性責任險,對社會的發展是有好處的。目前我國的保險法主要注重商業保險行為,對社會性保險、政策性保險、強制性保險關注不多。目前,中國保障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將責任保險作為今后我國保險業工作的四個重要組成部分(養老金、健康險、責任險與農業險)加以強化。他斷言,如果該條例出臺,保險公司會積極響應開發出相應的保險品種。“屆時險種會制定得很細化,這樣才能真正在發生意外時,給予及時補償。”
會展業:發展不能無法可依
北京某展館正在舉行大型招聘會,記者隨機采訪了一位負責招聘工作的某公司人員,她說,總體感覺就是前來應聘的人太多,而場館安全防范工作做得不太到位。“安全第一嘛,如果沒有這個前提,對我們參加招聘會的單位來說,會認真考慮此事的。但如果主辦方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為我們參展單位上保險,我們會踏實很多。畢竟,主辦方花了這筆錢,當然就會重視此事的。”
一位李姓先生則對記者說,今年曾帶著自己的6歲女兒參加一公園舉辦的節慶活動。回來后,連愛玩的女兒都說明年再不去了。為什么?“中午女兒餓了,我帶她去吃小吃。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做小吃的得用電呀,那些電線就在我們腳下,被游客踩來踩去,一旦發生短路后果不堪設想。還有,買了小吃后都擠不出來,地方狹窄,有一個人摔到,就會秧及其他人,人都到飽和狀態了,可我沒見著有工作人員在現場疏導。太危險,明年再不敢冒這個險了”。“但如果主辦者為節事活動投保的話,肯定會在安全管理方面下真功夫,那我們會考慮去。因為只有安全,玩起來才會放心呀。”
據記者了解,中國國際展覽中心對于規模比較大的重點展會,展館方面都會投保,如汽車展等,以保障展館設施和觀眾安全。主辦方也會相應地投保,以保障參展商和展品的安全。但對于影響不大的展會,似乎不在投保范疇。
在采訪中記者也發現,有的展館及主辦方大都抱著“能省則省”的僥幸心態,認為“沒有這個必要”而予以回避。
無獨有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界人士對《條例》制定的必要性表示置疑。他在接受采訪時說,對大型社會活動制定專門條例沒有必要,因為對大型活動的參與各方的有關規定已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中,哪里出了問題會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沒必要因為密云出現踩踏事故將板子打在政府身上就出臺專門針對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的條例。“政府將風險轉移至企業身上,這筆開支該由誰出呢?或者說主辦者有沒有這個能力出呢?” 當記者詢問他,會不會為展會上保險,他很明確地講:“如果不是強制性,我不會上保險,這么多年我們的展會一點事沒有,我為什么要花這個錢;如果強制上,那就上好了。”他或許更能代表目前主辦方對安全負責和投保的普遍心理。
北京市貿促會會長儲詳銀在談到展覽業會不會因為《條例》的出臺而受到影響時指出,以前我們組織活動,更多地(的)是靠經驗,缺乏規則和預見性。《條例》的出臺將責任更加明確化,將有利于降低公民權利損失,同時也可以防止政府相關部門的不作為,有法可依當然比沒法可依好。他表示,《條例》出臺后,可適當地引用《條例》,但不能拘泥于它,應該按照《行政法》的有關規定,是誰的責任就應由誰承擔,不能再像以前那樣將板子都打在政府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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